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该条款同时明确,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与该合同纠纷相关的其他纠纷,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
其次,专属管辖的设立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与不动产相关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勘查、保全和执行等程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纠纷类型,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往往与不动产紧密相连,因此适用专属管辖有助于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即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来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因此,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管辖法院,该约定也是无效的,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在此类纠纷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