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能不能规定品牌-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公司事务

采购法不能规定必须采购某一特定品牌。在采购过程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在引用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并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这是为了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保证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具体的法规依据和解释:

  1.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 专家视角与实际操作:

    • 专家建议,在项目招标时,应避免单纯地推荐单个品牌或品牌数量过少,而应提出招标文件应当同时说明投标单位可以选择除推荐品牌之外的同等级品牌。
    • 如果确实需要引用某一品牌来准确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在引用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并确保市场上存在可替代的品牌。

综上所述,采购法不允许直接规定必须采购某一特定品牌。在采购文件中,应避免指定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以确保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果确实需要引用某一品牌来准确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市场上存在可替代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