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55条原文-许仙凤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原文是: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广告经营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欺诈性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贬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广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其他情形。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这条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撤销广告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刑事责任等。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