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在2024年4月26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以下是《关税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及其责任:
- 《关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 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海关将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关税法》第六十四条)。
确定自报自缴模式: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税额,并提供相关资料(《关税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允许汇总征税:
-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若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计征汇率适用日期变化:
- 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将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关税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扩大复运进出境准予免税范围:
-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或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均不征收关税(《关税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新增海关税额确认及税额确认书:
- 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应纳税额进行确认,并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按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手续(《关税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延长退税办理时限:
-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明确关税征收在债务清偿中的优先权:
-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若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税款应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关税法》第五十八条)。
这些修订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并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请广大外贸企业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并据此调整自身的业务操作以符合新的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