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两次修订的内容-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两次修订的内容分别如下:

一. 2018年修订内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出如下修改:

  •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 2021年修订内容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增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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