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1064条条款明细-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民法典》第1064条条款明细:

  1. 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解释:

  • “共债共签”原则: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意思表示”不仅限于举债时的双方共同签名,还包括事后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的追认。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吃穿用度、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庭成员医疗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该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例分析:

  1. 案例一:李某和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某以个人名义向陈某1、陈某2借款,但借款金额未超过20万元,且借款发生期间关某参与了李某承包的某能源项目的资金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应认定为关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为家庭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案例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黄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由于借款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黄某需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通过审查发现,张某借款用于A公司的经营,且余某(张某的配偶)参与了A公司的项目经营管理并知悉张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有更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