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法条-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2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的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具体规定如下: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以及在情况复杂时,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有明确的上限,即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及时性和效率,同时也保障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