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的土地性质一般不可以随意更改。在我国,奉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农业用地性质改变的限制相当严格,且程序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如果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也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因此,如果想要更改高标准农田的土地性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不能擅自改变。这也体现了我国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