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方式有-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3-22 公司事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 发起设立

  1. 定义与特点: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股份全部由股东或者首期发行股份的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的公司。这种方式在程序上相对简便。
  2.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
  • 例如,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三人作为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这就是发起设立的方式。

二. 募集设立

  1. 定义与特点:募集设立,也称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购公司全部股份,只能认购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在程序上相对复杂,且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2. 具体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发行全部股份的35%。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只认购了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这就是募集设立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设立规定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在选择公司设立方式时,应根据公司类型、股东结构、资金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