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和决定不起诉的区别-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行政纠纷

绝对不起诉和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主要区别体现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决定程序上。以下是详细分析:

  1. 适用条件不同:

    • 绝对不起诉:也称为法定不起诉,是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具体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相对不起诉:又称为酌定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主要基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2. 法律后果不同:

    • 绝对不起诉:一旦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从法律上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被不起诉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全面恢复,如同未受到刑事指控一样。
    • 相对不起诉:虽然被不起诉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毕竟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只是由于情节轻微等原因不予起诉。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记录可能会对被不起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政审等方面可能会有所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不起诉并非定罪,被不起诉人不构成犯罪。
  3. 决定程序不同:

    • 绝对不起诉:由办案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一般流程较为直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绝对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相对不起诉:一般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程序。办案部门提出不起诉意见后,要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因为相对不起诉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更加慎重地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决定程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