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警告的案件在政务公开中通常不需要公开。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但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
因此,在政务公开中,对于仅涉及警告的案件,通常不需要将其公开。但请注意,如果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可能会要求公开某些仅涉及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来确定是否需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