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哪条规定不得拆分项目-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行政纠纷

在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不得拆分项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该条也隐含了不得为规避公开招标等目的而拆分项目的原则,即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不得通过拆分项目来规避法律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或者合同包的,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包或者合同包的划分标准和规模,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这一规定实际上强调了采购项目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防止采购人通过不合理的划分来规避法律对采购项目的监管,从而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拆分项目,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疑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