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送达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将行政赔偿决定书等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在赔偿请求人拒绝接收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文件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赔偿请求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赔偿义务机关通过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邮件形式,将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文件邮寄给赔偿请求人。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请求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以上是行政赔偿送达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果您在行政赔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