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财物所产生的孳息是否会计入受贿金额-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刑事辩护

受贿财物所产生的孳息在特定情况下会计入受贿金额。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孳息的基本定义

孳息,简而言之,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如存款的利息、房产的租金等。

二、孳息不计入受贿金额的情形

  1. 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产生的孳息通常不算受贿金额,受贿金额以实际收受财物价值认定。这是因为受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数额应主要以直接给予的财物价值来确定。

  2. 孳息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若孳息的产生与受贿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即受贿者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获取孳息,那么这些孳息也不应计入受贿总额。

三、孳息计入受贿金额的情形

  1. 因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退还或上交财物,此时若孳息基于受贿财物产生,司法机关可能会将孳息计入受贿金额,以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 以受贿孳息为受贿对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与请托人约定或实际获取了该财物产生的孳息,并且该孳息的获取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那么该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

  3. 概括受贿约定包含孳息: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概括的受贿约定,即请托人承诺给予包含财物及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孳息在内的整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也予以接受,那么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

  4. 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孳息:无论孳息是在受贿前还是受贿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这些孳息,那么它们都应视为受贿者非法获取的财物的一部分,因此应计入受贿总额。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受贿财物所产生的孳息是否计入受贿金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孳息的产生时间、受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受贿行为与孳息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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