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3个月订单上虽未写明3个月,但购买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该约定是有效的。
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文字,还可以包括双方的口头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行为所体现出的合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口头形式则是指当事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你的情况中,虽然报价单或订单上没有明确写明“3个月”的期限,但如果购买双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通过口头沟通或其他方式(如电子邮件、短信等)明确了这个期限,并且双方都对此表示认可,那么这个约定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因为这个问题产生了纠纷,你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来证明双方之间的这个约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还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重要的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