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不一定要填。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业务或合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要在合同中列明联系人。一般来说,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首部列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及其联系方式。如果合同确定的授权代表即为合同事项的负责人,则没有必要在合同正文中再列明联系人。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该法条并未强制要求合同中必须包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此,是否填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具体需求和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填写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和业务需求来决定的。如果有任何关于合同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