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 追加当事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主要关乎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特别是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具体解析如下:

一. 核心内容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执行后果:根据该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具体情形与应用

  1. 财产混同的认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清晰区分,存在混同情形,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2. 申请变更、追加的程序: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以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事实。

  3. 法院的审查与裁定:执行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将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 实际案例理解

  • 例如,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累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该公司与其唯一股东的财产存在严重混同,无法区分。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该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应仔细审查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若存在混同情形,可及时依据该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也应注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与个人财产混同,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