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用地收回的主体、法定条件及程序,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收回主体
在划拨用地收回的过程中,收回主体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来担任。具体来说,根据《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此外,如南宁市的规定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机构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实施。
法定条件
划拨用地收回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公共利益需要:如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 城市规划调整: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况。
-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单位撤销、迁移: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其他法定情形:包括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程序
划拨用地收回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调查与制定方案:对拟收回的国有土地及权利人进行调查,并制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 公告与通知:根据收回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等权利人,同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 权利申报:土地权利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土部门或指定机构申报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补偿协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补偿方式。补偿价格根据评估核定的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 实施收回:在补偿协议签订并支付补偿款后,实施收回土地的工作。若土地使用权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 后续处理:收回土地后,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形成政府手中掌握的土地资产“蓄水池”,有效发挥调控作用。
综上所述,划拨用地收回的主体、法定条件及程序都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收回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