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相撞双方负共同责任时,受伤者不走保险而选择走医保是可以的。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电瓶车相撞事故中,如果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对于每一方来说,对方的责任部分可以视为“第三人”的责任。因此,当其中一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时,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二. 实际情况分析
- 在电瓶车相撞事故中,如果双方被认定为共同责任,意味着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一部分损失。此时,受伤者可以选择向对方索赔,也可以选择通过自己的医保来支付医疗费用。
- 如果选择走医保,那么受伤者需要按照医保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报销。通常,这包括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医保部门的审核。
三. 注意事项
- 受伤者在选择走医保时,应确保自己的医保处于有效状态,且符合医保的报销范围。
- 同时,受伤者也应保留好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以备不时之需。
综上所述,电瓶车相撞双方负共同责任时,受伤者可以选择不走保险而走医保来支付医疗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走医保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向对方索赔的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