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托人恶意串通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受托人及第三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规定与责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基本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代理人(即受托人)和相对人(即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责任:
-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表,有义务忠诚、勤勉地履行委托事务。若受托人故意与第三人串通,无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均构成对委托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责任:
- 第三人在明知受托人行为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仍与其串通合作,构成恶意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 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他们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却仍积极实施。因此,受托人和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可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
以张三委托李四出售名贵字画为例,李四与王五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字画卖给王五,且王五明知此行为会损害张三的利益。在此案例中:
- 李四作为受托人,故意违背委托人张三的意愿,与王五串通损害张三的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 王五作为第三人,明知该行为会对张三造成损害却仍积极参与,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 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和王五中的任何一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律建议
在发现受托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自己利益时,委托人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 收集证据:保留所有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证明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
- 咨询律师: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律师的建议,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受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受托人恶意串通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受托人和第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