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一般不再审查管辖权。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一规定体现了再审管辖的恒定原则,即一旦案件由某一法院管辖并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后续的再审、重审通常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
- 再审程序包括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但针对同一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然而,在再审审理阶段,通常遵循管辖恒定原则,不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
实践中的做法:
- 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重审。在再审或重审期间,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审查。同样,如果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 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审法院以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试图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实际享有管辖权,无权再移送管辖。
特殊情况:
- 虽然一般情况下再审不再审查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如果原审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确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况,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被纠正。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
综上所述,再审案件一般不再审查管辖权,这是基于管辖恒定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审法院的管辖确实存在问题,也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得到纠正。如果您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有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