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原文-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原文内容如下: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解读与说明:

  1. 故意犯罪与开除:公职人员如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刑),将直接予以开除。这体现了对故意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

  2. 过失犯罪与开除/撤职:

    • 如果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超过三年,将予以开除。
    • 如果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应当予以开除,但案件情况特殊,且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需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3. 犯罪情节轻微与撤职/开除:

    •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将予以撤职。
    • 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将予以开除。这里的“不良影响”需要综合考量,包括犯罪行为本身的影响以及给予撤职处分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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