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 一般标准: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特殊情形的处理:
- 新入职员工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将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 离职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未休满应休年休假,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不享受当年年假的特殊情况:
-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 根据工作年限不同,请病假累计达到一定天数(如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年休假,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些规定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与休息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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