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下是十种依法关闭煤矿的情形: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
- 煤矿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证照不齐全即擅自进行生产活动,将被依法关闭。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屡教不改:
- 煤矿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且仍然进行生产,将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关闭。
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
- 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活动,将被依法关闭。
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
- 煤矿经过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将被依法关闭。
非法煤矿:
- 对于非法开设的煤矿,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开采许可的煤矿,将依法予以关闭。
存在无法有效防治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经专家论证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将被依法关闭。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 煤矿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将被依法关闭。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 对于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若未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存在严重的供电安全隐患,将被依法关闭。
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若煤矿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也将被依法关闭。
这些情形的设定,旨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若您有任何关于煤矿关闭或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