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协议写明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吗-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合同纠纷

联合体投标协议中不可以写明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联合体投标并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需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具备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责任。联合体中标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也涉及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强调了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追偿权。
  2. 连带责任的意义:

    • 联合体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 它促使联合体各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更加谨慎,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 内部责任分担:

    • 尽管联合体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联合体内部,各方可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来分担责任。
    • 如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某一方仅对特定部分项目承担责任,而其他方对该部分项目无需承担责任,则在联合体内部,各方按约定承担责任。但对外关系上,联合体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联合体投标协议中不能写明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联合体各方在参与投标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