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在煤矿未整合都被注销的情况下,剩余储量的价款和矿产资源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是应当予以退还的。
详细分析: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对于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
退还程序:
- 矿业权人需要向矿权登记机关,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
-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对退还申请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已关闭矿山名称和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
- 同级财政部门也会对矿业权价款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
- 核实汇总后,会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实际操作:
- 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铜陵县董店金矿政策性关闭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的相关函件中,就明确指出了申请退还价款所需的资料以及具体的退还程序。
- 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政策是得到执行和落实的。
综上所述,煤矿未整合都被注销后,剩余储量的价款和矿产资源费按照政策规定是应当退还的。矿业权人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还申请,并等待核实和退库手续的办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