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死亡,不影响父母赡养专项的扣除,可由其他子女继续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赡养专项扣除的规定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 兄弟姐妹死亡后的影响
- 兄弟姐妹作为赡养人之一,若其死亡,其原本分摊的赡养扣除额度将不再由其承担。此时,其他健在的子女(即其他赡养人)可以继续分摊剩余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仍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例如,若一家有兄弟姐妹三人,原本每人分摊666.67元(2000元/3人)的赡养扣除额度。若其中一人死亡,剩余两人可继续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最多只能分摊1000元。
三. 实际操作建议
- 在兄弟姐妹死亡后,建议及时更新赡养专项扣除的信息,以确保扣除额度的准确分摊。
- 若存在多个子女且对分摊方式有异议,建议通过协商或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来明确各自的分摊额度。
我建议您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赡养专项扣除信息,并与其他子女协商确定分摊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