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内容。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已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而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
二. 既判力解释
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一旦确定,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或抵触之裁判。
简而言之,既判力就是禁止再诉的效力,即法院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就产生了既判力,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的拘束,不能就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行提起诉讼或作出与之相矛盾的判决。
三. 实际应用
综上所述,已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所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裁判的稳定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