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内容-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合同纠纷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措施

根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 罚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例如,某单位因施工不慎损毁了附近的用水计量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将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受损的计量设施。同时,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该单位还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设施损毁导致供水中断或其他损失,该单位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用水计量设施的保护与监管

这一条款体现了对用水计量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严格监管。用水计量设施是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防止水资源浪费的关键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予以保护,不得擅自破坏或干扰其正常运行。

我的观点是,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水资源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同时,对于违规者的严厉处罚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