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未遂和中止的案例,我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典型案例来详细解释这两者的区别:
案例一:强奸罪案例
案情概述: 孙某为满足自身欲望,趁到被害人杨某住所作客之际,将阿普唑仑(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混入其饮用的奶茶中,待杨某用后意识不清时,对其实施侵犯。杨某虽昏迷但仍有轻微反抗,孙某随后便停止侵害,未实际发生性关系。
分析:
结论: 法院最终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关键在于判断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孙某停止侵害并非因为被害人的反抗达到了阻止其继续犯罪的程度,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和悔过心理,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案例二:抢劫罪案例
案情概述: 王某把张某诱骗到地下室欲实施抢劫,张某奋力反抗和喊叫,双方在冲突过程中互有损伤,后王某因张某反抗激烈而停止犯罪,张某找到机会跑出地下室报案,王某被抓。
分析:
结论: 在本案中,尽管被害人的反抗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决定性因素。王某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是畏难或畏惧)主动放弃了犯罪,因此更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总结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犯罪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了犯罪。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客观条件以及被害人的反抗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