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牵连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定义及区别

  1.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牵连犯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2.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吸收犯的特征在于,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一个罪名。

二.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分析

  1.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同样根据《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 两个行为的独立性: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制造行为,后者是销售行为,它们各自独立构成犯罪,且侵犯的法益不同。假冒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而销售行为则主要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4. 牵连关系的存在: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将假冒的商品进行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假冒行为与销售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销售行为是假冒行为的延续或目的。

三. 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假冒和销售),且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根据两个犯罪行为中较重的罪名来确定刑罚。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审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犯罪情节,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性质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