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时,若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因此,在融资租赁中,若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时并不知情该物为租赁物,且购买价格合理,并已完成交付(或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且不存在上述四种例外情形,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满足法定条件,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因此,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建议各方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