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能否善意取得-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房产纠纷

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时,若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 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 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融资租赁中,若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时并不知情该物为租赁物,且购买价格合理,并已完成交付(或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且不存在上述四种例外情形,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满足法定条件,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因此,在涉及融资租赁交易时,建议各方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