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直接使用受委托方的商品条码是违法的。
一. 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规定
-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的明确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强调了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二.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因此,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直接使用受委托方的商品条码,违反了这一规定。
-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例如,招远市瑞祥食品有限公司就因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被委托方商品条码,被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我建议,如果你是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应确保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上使用正确的商品条码,即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