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形码使用生产商而非委托方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规定
-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的明确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 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 专用权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这表明,委托方作为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 未经核准注册的使用禁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生产商未经委托方授权使用其条码,即属于未经核准注册的使用。
三. 违法行为的处罚
-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生产商未经委托方授权使用其条码,将面临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商品条形码使用生产商而非委托方是违法的,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建议相关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条码的合法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