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工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司法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角色与职责
角色定义:根据《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司法社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或询问等诉讼活动中,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开展监督、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等社会服务活动。
具体职责:
二. 司法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实际应用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司法社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这是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他们通过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等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我建议,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中,应充分发挥司法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作用,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