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情况处以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违法者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特殊情形的处罚:对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则将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我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