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需要出具认定意见吗-陈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侵权纠纷

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需要出具认定意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使用过期药品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而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因此,使用过期药品在法律上被视为使用劣药的行为。

二. 出具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

  1. 无需检验即可出具认定意见的情形

    •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2020〕63号),“对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这意味着,对于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无需进行药品检验,即可直接出具劣药的认定意见。
  2. 认定意见的格式及出具部门

    •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管部门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的范围、程序和格式有明确规定。其中,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
    • 同时,出具认定意见的部门需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四条,具有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资格的是“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下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劣药”认定结论意见无效。

三. 使用过期药品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实例说明:假设某医疗机构使用了价值5000元的过期药品,根据法律规定,除没收这5000元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将面临至少5万元(即5000元×10倍)的罚款。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使用过期药品应被认定为使用劣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药品虽过期但并未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而是用于其他非药品用途(如实验室检验中的化学溶剂),则可能不被认定为使用劣药。然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可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

我建议:对于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出具劣药的认定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医疗机构和药品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确保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