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并非只要答应还钱就不能立案。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立案的标准是基于是否存在诈骗这一犯罪事实,而非钱款是否归还。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威慑。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事后将诈骗所得的钱财归还,也不能改变其之前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性质,公安机关仍然有权依法立案侦查。
然而,积极退赃的行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是有意义的。如果行为人在立案前主动与受害人协商退款事宜并达成退款协议,同时保留相关退款证据,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提交相关证据,那么这有可能影响案件的立案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退款及时且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不立案。如果案件已经立案,行为人在审判过程中强调退款事实,并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退赃行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一情节,可能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诈骗所涉及的金额仅处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并且在一审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额退还赃款并赔偿受害者损失,同时认罪、悔罪,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该案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诈骗后将钱款归还并不能阻止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但积极退赃的行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可能为行为人争取到一定的宽大处理。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行为人来说,及时退赃、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