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能以孩子不愿意见原告为由剥夺原告的探望权。
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交流的重要方式。除非有特定的法定情形,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者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否则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探望权。
对于被告提出的“孩子不愿意见原告”这一理由,它并不能成为剥夺原告探望权的合法依据。因为孩子的意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被考虑,但并不能完全决定探望权的行使。在法律上,父母的探望权是基于亲子关系而存在的,与孩子的意愿无直接关联。
因此,如果被告试图以孩子不愿意见原告为由剥夺原告的探望权,这一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与孩子进行亲情交流。如果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不能轻易被剥夺或限制。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