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38条是什么-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违反公开审判规定: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未公开审判,或者不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却公开了审判过程,应当发回重审。
  2. 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或其他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应当发回重审。
  3.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请证据调查权、上诉权等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4. 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合议庭成员人数不足、资格不符或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程序不合法等,应当发回重审。
  5.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都应当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