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申请为共同被告,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实际应用
三. 结论
因此,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被申请为共同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