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中的对方指的是谁-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在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中,“对方”均指的是与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第三人欺诈中的“对方”

  1. 定义与构成要件:第三人欺诈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对方”指的是与受欺诈方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即合同的相对方。
  2.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这里的“对方”明确指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合同相对方。

二. 第三人胁迫中的“对方”

  1. 定义与构成要件:第三人胁迫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在此情境下,“对方”同样指的是与受胁迫方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这里的“对方”并未特定指出需知道胁迫行为,但依然是与受胁迫方订立合同的相对方。

三. 总结

  • 在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中,“对方”均指的是与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合同的相对方。
  • 无论是欺诈还是胁迫,受影响的合同方都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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