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121条适用于哪些违纪事项-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主要适用于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违纪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 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其他破坏党的统一和团结的行为”。

二. 对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解读:

  1. 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党内选举或组织考察等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争取选票或支持,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党内选举的公正性和组织纪律。
  2. 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遵守党的组织原则,通过非法手段影响选举结果,这也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3. 其他破坏党的统一和团结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可能破坏党的统一和团结的违纪行为。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在某次党内选举中,某党员通过向其他党员承诺好处或散布不实信息来为自己拉票,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我建议: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确保党内选举的公正性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