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许学斌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1.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例如,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与调查。
  2.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 例如,在业务开展中,从业人员应坚守诚信原则,不弄虚作假,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遵守行业内的公平竞争规则。
  3.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 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在处理投资者关系时,应做到公平公正。
  4. 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 例如,在决策过程中,董事、监事应保持审慎稳健的态度,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不受外部非法因素的影响。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可能由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行为规范。

这些执业行为规范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