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保证诉讼时效不能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是否主张保证期间经过这一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权利。法官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只有在保证人主动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时,法官才会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无保证人提出相关抗辩时,法官通常不会主动介入保证期间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