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恢复植被。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此条款明确指出了林业部门在当事人拒不恢复植被时的代为履行权,以及费用承担问题。
二. 林业部门职权明确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破坏林地行为进行管理的权限。在其职权信息表中,也明确列出了对拒不恢复植被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权力,包括催告、决定、执行等流程。
三. 分析具体情况
- 题目中提到“破坏林地被法院判决了但没有要求恢复植被”,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恢复植被。法院判决可能只是针对破坏林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裁决,而恢复植被是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所赋予的职权,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 即便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明确要求恢复植被,林业部门仍然可以依据其职权和《森林法》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恢复植被或代为履行,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林业部门在当事人破坏林地且未恢复植被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恢复植被或代为履行,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明确规定以及林业部门的职权所做出的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