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什么叫知道或应当知道-汪小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侵权纠纷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时,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虑。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核心结论

“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基于其认知能力、行业经验、产品价格与质量、进货渠道与交易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能够或应当能够识别出所售产品的假冒伪劣性质。

二、具体判断维度

  1.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经验:

    • 如果行为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从业经验,对产品的质量、真伪应有更高的辨别能力。若其仍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则更易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2. 商品的价格和质量:

    • 如果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合格产品的正常价格,或产品质量明显低于正常标准(如外观粗糙、包装印刷模糊等),销售者应能察觉产品存在问题。此种情况下继续销售,可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3. 进货渠道与交易方式:

    • 从非正规、无合法经营资质的渠道进货,或进货时无法提供正规发票、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方式异常(如现金交易且不留记录、隐蔽地点交货等),都可能暗示产品存在问题。销售者对此应有所警觉,否则可能被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4. 行为人的过往经历:

    • 若销售者曾经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有过因销售问题产品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记录,在之后再次销售类似产品时,更容易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5. 行业知识和常识:

    • 行为人如果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应当能够识别产品的真伪和质量问题。例如,长期从事服装销售的商家,对于所售服装的面料、做工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应能察觉。若其继续销售问题产品,则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要求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销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明知”在共犯情形下进行了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并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四、实例说明

假设某商家从非正规渠道以极低价格购进了一批手机,并且这些手机在外观、性能等方面都存在明显问题(如包装粗糙、屏幕显示异常等)。该商家作为长期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专业人士,应当能够识别出这些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然而,他仍然选择将这些手机销售给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该商家就可以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综上所述,“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商品价格与质量、进货渠道与交易方式、过往经历以及行业知识和常识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