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关于失业保险的相关内容。
具体条文为:“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主要明确了对于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却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其退还,并且对于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这是为了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有人滥用或骗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