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事项清单的法规依据主要来自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确认、遗属证明书发放、抚恤金发放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履职事项及其法规依据:
一. 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确认
- 因公牺牲确认: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这些情形包括在执行任务中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件死亡、因战或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等。
- 烈士批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这些情形包括对敌作战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等。
- 病故确认: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现役军人除因公牺牲和特定疾病死亡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二. 遗属证明书发放
-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发给相应的证明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
三. 抚恤金发放
- 一次性抚恤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后,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有所不同。
-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同样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还可以增发一定比例的抚恤金。
- 特别抚恤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四. 抚恤金发放对象
-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这些直系亲属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综上所述,履职事项清单的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确认、遗属证明书的发放、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对象等,为相关履职事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