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以后,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高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实际操作中会有一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
限高措施: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即“限高”。
- “限高”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它通常会在执行立案后的某个时间点实施,具体时间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异。例如,有些地方可能在执行立案后1个月左右就实施“限高”,而有些地方可能稍晚。
- “限高”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
失信措施: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等方法妨碍执行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失信”。
- “失信”的期限通常为二年,但被执行人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综上所述,虽然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高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实际操作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地区的执行流程来确定。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